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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發個人情緒,不喜勿入!!!!!

這幾天的我很忙
根本沒什麼時間可以坐在電腦前追消息
等我真正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
是已經過了三四天了...


2009年12月21日
韓庚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與SM公司的《專屬合同》無效。


2010年12月21日
南韓首爾中央法院12月21日宣判韓庚與SM公司陸續簽的合約等都是不平等條約、沒有法律效力,韓庚勝訴解除與公司的任何關係。



10.12.21        厲旭推特更新
不要分開...一起走到最後吧......



與SM的解約
也代表你完完全全離開了Super Junior


面對你官司勝訴的消息
說真的,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心情五味雜陳
應該得為你高興是吧?


那為什麼我會哭?


為什麼我腦中不斷閃過金希澈的身影......?


我不是純花瓣
我不是純庚飯
也不是庚澈飯


但一想到韓庚離開了......
那......
金希澈怎麼辦?



想到那個高傲倔強的金希澈
在10.01.23        SUPER SHOW2北京場
看見歌迷高舉韓庚的手牌而落淚的模樣......



在我印象中,希澈不是一個經常哭的人
但他卻為了“韓庚”而哭泣...



看見希澈哭的模樣
心也很揪緊......


而現在,你不在希澈身邊
希澈一個人有多麼難過......
光想到這件事情...
不由自主的流下了眼淚......






那個在你不能出現在電視台時
不斷在廣播上提及“Wuli 韓庚xi”的希澈


那個想要讓大家多認識你
不斷模仿你那帶著中國口音韓文的希澈


那個想要讓更多人熟識你
不斷在節目上提到團裡的那個中國夥伴的希澈


那個知道你要戴面具上場
不斷在你身後打氣的希澈


那個不喜歡肌膚接觸
卻公開兩個人在浴室裸著上身自拍的希澈




那個給人高傲感覺
卻因為你第一次回中國感到孤單,想躲進行李箱跟你回中國的希澈



那個平常給人冰冷感覺
卻只要你在身邊就會犯傻,可愛抽風的希澈




那個緊握住你的手
“謝謝韓庚出生在這世上”的希澈




2010.02.04        希澈CY日記更新
標題:水魚之交
累的時候來旁邊一起喝酒的人沒了
開心的時候來旁邊一起笑的人沒了
悲傷的時候來旁邊一起哭的人沒了
每天在我身邊吵吵鬧鬧的人沒了





如今,希澈身邊少了一個人
一個可以跟他分享快樂悲傷
一個可以跟他一起欺負成員的人......





你說過...
因為有對長,所以不覺得很辛苦





有希澈在
讓你在韓國的日子不在是孤單一人





同為84年的藝聲,仍是你的弟弟
少了你,少了那一份的依靠





知道你是外國人,又因為自己曾在北京留學半年
而特別照顧你的始源





最可愛的老小,同身為M的成員
更加深了彼此的牽絆
一同在中國市場打拼





你在韓國的處境
也許我真的不曉得是有多麼苛刻


雖然我也說過會尊重你的決定
可是......
還是很希望看見你跟其他成員一同站在舞台上


利特說,在他當兵前希望可以13個人在一起
韓庚說,如果韓國公司同意,他也很樂意


不管等上幾年...
還是要等......


縱使媒體已經將SuJu定義成剛出道時的12人
但在我們E.L.F眼中,SuJu永遠是13人
不會多,也不會少

13+1=0        13-1=0
SUPER JUNIOR=13



我們不怕你們不來



則是怕你們來了



而我們卻不在......




希澈說了,希望我們把SJ當生活中的一部分
而不是生活的全部



但對我們而言,你們已經是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也許不是全部,但占了大多數


我知道沒有“永遠”
但我知道要“珍惜”


至少在失去時,深刻的體會到




SM也改了體制
把13年的簽約,改成出道後7年


只是看見這樣的新聞,格外得心痛


這些改制,不早該在神話被買走的時候就該改的嗎?


為什麼要等到現在?


爆發了東方神起跟韓庚之後,SM公司才學到教訓......


新的體制對現在的哥哥們或者旗下藝人會有更好的優待吧?


只是一想到這是犧牲神起跟韓庚就莫名的心痛......


希望你們都能快樂


就像當年韓庚回到麗江休息一下......


那一刻   就是如此簡單


狂風暴雨,沒想過...是吧?



別忘記二十年的約定......



20年後,我以於不惑,而你已近知天命


但仍希望你在台上唱著歌


而我仍在台下為你鼓掌




庚寶,加油!!!!
朝著你想成為實力派演員的夢想前進吧!


SUPER JUNIOR永遠會為了你留了那個位置



利特   希澈   韓庚   藝聲   強仁   神童
晟敏   銀赫   東海   始源   厲旭   起範    圭賢



韓三爺,第三個位置一直是屬於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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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teuk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